“新乡拘传一人”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凌晨深夜,在许多人早已入睡时,他们仍在工作
……
基本案情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盛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盛某公司与原告崔某某签订欠条,向原告崔某某借款50万元,被告梁某某作为担保人以及盛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表示其本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泌阳法院判决被告盛某公司向原告崔某某偿还借款50万元本息,被告梁某某对此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盛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均未偿还债务,崔某某遂向泌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干警吕宏飞等人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梁某某,督促其尽快按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而梁某某一直选择逃避。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执行局干警得知被执行人梁某某现位于新乡市某地,于是立即出发,驱车赶赴新乡市寻找梁某某,并向当地法院发出异地协助执行函,经过一番周密安排、快速行动,成功将被执行人梁某某拘传至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在红旗区法院,泌阳法院执行局干警向梁某某不断释法明理,向其强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相关法律后果和利害关系,告诫其必须严格履行支付义务,切勿心存侥幸。梁某某深知自身的错误,当晚先偿还了申请人13000元,执行干警一夜未眠,督促被执行人继续积极筹钱,第二日清晨,被执行人梁某某又筹到40000元,共计偿还申请人53000元。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签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自2024年5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5万元,直至所有欠款清偿完毕,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得以执结。(安坤 吕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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